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12號令
訂定發布全文31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名 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
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1 日
第 一 章 總則
第 1 條
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 (以下簡稱本條例) 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
從事水域遊憩活動,依本辦法規定辦理,本辦法未規定者,依其他中央法
令及地方自治法規辦理。
第 3 條
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,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:
一、游泳、衝浪、潛水。
二、操作乘騎風浪板、滑水板、拖曳傘、水上摩托車、獨木舟、泛舟艇、
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。
三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。